| 2026年**大杨树镇北郊村、东升村8.3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升村1.50万亩)一标段 | 项目编号**** | |
| 招标文件 | 公告标段(包)数量||
| ****001002 |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致各投标人:
根据呼****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动化监管平台落实进展情况的通报》(2026年11月2****农牧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市高标准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的通知》(2026年9月10日)要求,现对2026年**大杨树镇北郊村、东升村8.3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升村1.50万亩)一标段监理(标段(包)编号:****001002)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和补充。本澄清答疑文件同时适用于上述监理标段,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特别说明”第13款修改为:
“13.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智慧农牧业建设相关要求,为保障**市高标准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将平台线上监管、资料审核、线上巡查、进度质量核验、数据归档、配合平台日常运维等监理配套工作,全面纳入监理单位法定工作及合同履职范围。监理单位须常态化登录平台开展线上监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上传资料,如实填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查情况、质量验收意见,并明确专人负责平台联络对接和信息填报。对应平台监管履职工作经费,已全部统筹包含在项目监理服务费预算及监理合同总价内,不额外新增财政支出、不单独另行取费;其工作量参照4元/亩监管面积匡算,该口径仅作内部研判参考,不作为独立计价取费依据。”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特别说明”在现有第1款至第13款之后增加第14款:
“14.监理单位平台履职情况纳入监理服务考核、监理服务费拨付审核和竣工验收核查。平台资料填报齐全、数据真实、监管闭环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正常申领监理服务费;未按要求落实平台履职,存在资料漏报、迟报、数据不实、监管缺位等问题的,招标人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扣减相应比例监理服务费,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在现有第一条至第十九条之后增加第二十条“平台履职”:
“第二十条 平台履职
(1)监理人应将监管平台线上监管、资料审核、线上巡查、进度质量核验、数据归档、配合平台日常运维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履职范围,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上传资料,如实填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查情况及质量验收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平台联络对接与信息填报,人员变更应书面告知委托人。
(2)监理人平台履职情况作为委托人核定监理报酬、组织阶段性和竣工验收的核查内容。监理人未按要求履行平台义务,存在资料漏报、迟报,数据不实,或者线上监管缺位的,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应监理报酬,并按下列标准扣减监理服务费:资料漏报、迟报的,每项(次)扣减监理服务费总额的0.2%;数据不实、虚假填报的,每次扣减0.5%;线上监管缺位、未按期整改的,每次扣减1%,累计扣减不超过监理服务费总额的5%。因委托人原因或者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监理人无法按期完成上述平台操作的,不计入上述扣减情形;监理人经委托人书面提示后按期整改到位的,可不予或者从轻扣减。
(3)监理人平台履职不到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将履职情况纳入参建主体信用评价。
(4)本条所称监管平台指**市高标准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平台履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市高标准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的通知》。
4、专用条件第十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补充约定:每期监理报酬支付前,监理人应提供当期平台履职情况说明及平台资料上传记录,经委托人核查符合第二十条约定后,方予支付;平台履职不到位的,按第二十条第(2)项扣减。
5、监理标段招标文件已将《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市高标准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的通知》列为附件4,本次澄清不重复附送,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并按要求响应;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视为已知晓并接受上述全部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