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位于**自治区**市**区,中心坐标为106.738907°,39.****148°,地块面积29622m2。本次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工作及第二阶段地块****调查所采集的地块内及周边对照点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进行采样检测结果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现场访问和调查,本次调查的地块乌****公司于2015年已全面停产,根据地块内原有生产工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电石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或三废管理不规范等都可能对地块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原辅材料分析,原辅材料主要生石灰、兰炭、电极糊,相应识别石油烃;企业存在燃煤活动,相应识别砷、铅、汞、氟化物、六价铬、苯并[a]芘、硫化物、氰化物,且地块周边也存在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的污染源,涉及的特征因子包括砷、铅、汞、钡、氟化物、六价铬、苯并[a]芘、硫化物、pH、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氨氮和石油烃。综合以上分析,本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因此根据专业判断法,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样点,2个地下水样点,在地块外西北侧的空地处,布设一个地下水对照点,且在建蓄水池开挖土外运堆放处布设4个土壤监测点,在地块的东、**北侧分别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后续补充9个样点对氰化物和硫化物进行检测;通过现场所采集的地块内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及周边对照点土壤样品等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结果分析。分析过程符合规范,分析结果满足质控要求。
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各项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钡、氟化物、氨氮和硫化物有检出,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说明地块内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
本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总硬度、氯化物和钠)在W1、W2及上游对照点DZW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限值,对照点与地块内点位超标指标一致,表明上述指标超标主要受区域地下水天然本底偏高控制;氟化物在W1(1.85mg/L)、W2(1.43mg/L)超过Ⅲ类水限值,但均低于Ⅳ类水限值(2.0mg/L****管委会监测井检出值(2.75mg/L)。上述超标指标中,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总硬度、氯化物和钠无显著毒性,氟化物浓度处于Ⅲ类至Ⅳ类之间;地下水人体暴露途径包括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和接触地下水4种,本地块所在区域不进行地下水开采利用,不涉及地下水饮用,且超标指标挥发性低,暴露途径基本缺失,现阶段不构成显著人体健康风险,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工作。建议将氟化物纳入地块后续地下水跟踪监测。
综上,本次初步调查阶段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各检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二类用地(水工设施用地)开发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地下水中部分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限值,氟化物在W1、W2点位超过Ⅲ类限值但低于Ⅳ类限值。综合考虑本地块区域地下水本底特征、超标因子性质及地块未来作为水工设施用地(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利用)的规划用途,本地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按本报告7.2节建议落实地下水限制利用和外运土堆存区的环境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