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县第五水源地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条款澄清如下:
一、联合体投标要求细化完善
1. 联合体各方均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按协议分工承担相应工作,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资质等级较低者认定。
2. 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各方分工范围、对应工程量清单金额,并附《联合体各方工作量划分表》(格式自拟)。
3. 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予以拒绝。
5. 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根据内政办发〔2023〕52号文件要求,联合体中注册地在**自治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其承担工作内容对应的金额占投标总报价比例不低于40%;未提供工作量划分表、无法核算或比例低于40%的,否决其投标。
7. 评分项涉及的财务、业绩、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等材料,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提供;各方仍须提交基本资格证明材料。
二、异常低价审查条款修正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80%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报价合理性专项审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否决其投标。
本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二、评分材料提供规则补充
以上评分项涉及财务、业绩、证书的评分项均以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如联合体投标,本项目评分项对应的业绩、财务指标、证书等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统一提供;联合体各方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基本资格证明材料。
本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地址:**县鸿茅镇**路
联系人:达先生
联系电话:159****246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黄旗海路哈佛阳光小区
联系人:贾女士
电话:139****7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