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中心提起受让申请、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受让方主体资格等资料并****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勘验,并表明其已完全了解、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受让方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中心,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4.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5.中心在标的的权属变更或实物交付手续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 6.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成交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1)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在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并按转让方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转让方在收取增值税后依法向受让方开具相应发票。 (2)除前款约定的增值税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依法应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或交易公告没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本费、登记费、手续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自行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了解核实本次交易可能涉及的全部税、费种类及金额,并自行评估承担相应税费的成本;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税费种类或金额超出预期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价款或主张调整成交价格。 8.标的未办理产权证的处理 (1)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的,视为其已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自行查验标的现状、查阅公告及备查文件,并已知悉、接受标的尚未办理权证的事实、现状及可能存在的办理障碍或时间不确定性。受让方同意按标的现状受让,并自行承担因标的未办证或办证延迟产生的风险;不得以标的未办证、办证延迟、权证登记面积或用途与公告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等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价款、要求解除交易或主张调整成交价格,公告或交易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2)受让方不得转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确需转让的,应以受让方已取得该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为前提;受让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转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权证办理事宜由受让方负责推进或配合转让方推进,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公告税费承担条款确定承担主体。转让方应予以必要协助。 9.费用交割 (1)水、电、暖及物业费用交割。 以标的移交日为费用承担的分界点:移交日之前发生的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欠费(如有),由转让方承担并负责结清;移交日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应在移交前向受让方提供最近一期费用结清凭证或相关缴费记录,双方在移交确认书中对水电暖读数、物业费结清状态予以确认。 (2)户名变更。 水、电、暖等账户的户名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办理户名变更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物业合同如需重新签订或变更主体的,由受让方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办理。 (3)出让金。 标的如涉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规定确定承担主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的,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11.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该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鉴于受让方在受让意向登记前已充分了解了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并对该情况予以确认,因此,因标的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其他特殊约定 (1)损益归属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当日)起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止。 (2)损益归属原则:上述期间内,标的资产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全部收益和损失,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成交价格不因此调整。 (3)存货变动处理:生产物料、生产存货因正常生产经营发生变动的,以交割日双方共同盘点确认的数量为准;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增减变动,不调整成交价格,相应损益按前述原则归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4)保管责任与损益归属的关系:交割日前的保管责任仍由转让方承担,交割日起由受让方承担;但保管责任划分不影响期间损益归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的约定。转让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非正常减损的,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理。 (5)交割确认:双方应在资产交割日签署交割确认文件,载明存货盘点数、特种物资交接情况及其他标的资产交接情况。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期间损益归属安排。 (6)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标的企业仅继续履行评估基准日前已签署的原有合同,不开展新增经营业务。行存量合同所形成的损益、债权债务及相关风险,由受让方享有并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包含危险化学品类存货、厂区现场现存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①危险化学品存货实物存放于标的厂区现场,以交割日现场现状为准,该部分已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及挂牌对价。 ②现场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仅具备管理台账,无对应财务账面资产,未纳入评估作价范围,随标的资产按现场现状一并移交。 ③资产交割完成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完成危险化学品的转运、贮存,以及固废、危废的合规清运处置等全部工作,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及法律风险;因受让方资质不足、处置不合规导致的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