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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自治区**市******牧场建筑石料矿项目拟使用**市境内权属****林业局国有土地3.835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3.8353公顷(天然牧草地3.8353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博克图镇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Ⅲ级,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2.912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为:天然牧草地3.8353公顷,补偿标准为9.1650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9.1650万元/公顷,该项目土地补偿金额合计为35.1506万元。
拟申请用地范围内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涉及补偿。
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事宜,被使用土地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者,******局质询,或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有******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后,凡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属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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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