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殡仪服务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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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服务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18 17:15

鄂****人民政府:

我局受理你单位鄂托克****服务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鄂托克****服务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鄂托克****服务站位于**市****庙镇。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9438.36m2,总建筑面积1067.27m2,其中吊唁大厅为535.45m2、附属用房445.72m2、门卫室14.10m2、消防水池72.00m2,同时实施绿化、硬化、水电暖等配套附属工程。项目为**项目,计划于2026年7月1日开工,2026年12月31日建成后投入使用。

同意你单位鄂托克****服务站建设项目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施工期生产、综合生活取水水源;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绿化、综合生活取水水源。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量0.51万立方米,其中绿化取水量0.05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0.46万立方米;核定施工期总取水量为3119.85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2398.50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721.35立方米。本项目运行期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90升/(人﹒天)、流动人员综合生活用水指标54升/(人﹒天);施工期综合生活用水指标70升/(人﹒天),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5)有关指标。

本项目取水口位置不在**市地下水超采区及限制开采区范围内。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水利厅关于2026年度取用地下水限审限批县级行政区的通知》(内水资〔2026〕27号)等相关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及热网补水外,若属于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特殊取用水项目,可通过压减其他已审批项目取水许可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指标新增取水许可审批,且由原旗级负责办理的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权限全部上划调整为盟市级受理审批。该项目属保障民生需求的特殊用水项目,结合《****水利局关于鄂托克****服务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意见的复函》,该项目所需的地下水取水量通****商贸有限公司等项目压减的地下水指标置换,未新增地下水取水量。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单位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644.06立方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4260.25立方米/年)经吸污车拉运至******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集中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单位应服从******中心、****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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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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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