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中心提出承租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己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得在签约后以未阅读合同条款、对条款有异议、条款存在问题等、披露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押金(履约保证金)),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期租金。中心负责首年期金的结算,中心在收到首期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首期租金****银行账户。 3、除首期租金外的剩余租期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按期结算,每期租金于该使用周期起始日前一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租期以此类推。出租方在收到首期租金且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出租方按水域现状交付承租方,现场核验水域、周边配套设施状况,签署《水域资产交付清单》,清单签署完毕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签署清单即视为确认水域现状完好、符合经营使用要求,后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水域自然状况、场地瑕疵、冰层厚度不足、天气异常等)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索赔、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对交付状况有异议的,应在交付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4、出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的移交。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出租标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要求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经营项目必须明确,经营内容和经营范围要经出租方同意符合出租方要求并接受出租方监督。 承租方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整改、扣费、解除合同: (1)擅自围湖造田、开挖改造、筑坝拦水、填埋水域、硬化永久性地面; (2)排放污水、丢弃垃圾、投放污染物,破坏水体水质、生态植被、景区地貌; (3)增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施工设施必须为可拆卸临时设施; (4)开展高危冰上项目、无安全保障的探险项目、违规游乐项目; (5)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欺客宰客、哄抬物价等损害景区形象的行为; (6)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污染环境、擅自占用甲方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 (7)其他违反环保、水利、文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6、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经营前,须自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全部合规经营手续,承担全部办理费用;证照及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经营期间承租方负责证照年检、变更、延续,若因证照不全、违规经营导致停业、处罚,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租方追偿全部损失。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如需改变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破坏基础设施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若私自投入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约时,**设施在不破坏原有设施的前提下自行拆除。每年使用周期届满前,承租方须完成场地清理及设施拆除工作;非使用周期内,承租方不得占用湖面及作业区域,所有设备、物料必须全部清运离场,逾期未清运的,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 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经营所需电源基础电力的接入点位,超出容量的增容费用及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全部电费、电表运维费、线路损耗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承诺: (1)承租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须自觉接受执法、水利、工商、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得从事任何污染水体、排放污油、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2)经营期内承租方必须抓好安全生产,自行妥善处置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维护责任划分:租赁期间,湖面冰层监测、安全防护设施、经营配套设施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全部由承租方承担;造成设施损坏、人员受伤、水域污染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设施损坏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 (4)安全管理责任:承租方为租赁水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冰上安全、设施设备及周边区域防火、防滑、防溺水、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承租方须在危险区域设置合规警示标识、防护围挡,配备消防、救生器材,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极端天气、冰裂、人员落水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排查。租赁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舆情纠纷、行政处罚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给出租甲方造成名誉损失、行政处罚、经济损失的,承租方需全额赔偿(包含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 (5)保险要求:承租方须在每年开业前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单人单次伤亡保额不低于150万元,保险周期覆盖完整租赁使用期;保险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未购买保险不得开业经营。 (6)生态环保义务:承租方严格遵守生态保护规定,禁止污染水体、破坏植被、遗留建筑垃圾;每日清理经营区域垃圾,租赁周期结束后,必须完成场地全面清理、冰层杂物清运、岸线复原,恢复水域原始自然状态。若出现生态破坏,承租方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行政罚款,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7)经营服务规范:承租方经营期间商品、服务明码标价,严禁售卖伪劣产品、欺客宰客、恶意涨价;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因服务问题引发重大投诉、负面舆情的,出租方有权扣除保证金、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单方解除合同。 13、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该标的交纳的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前****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追偿。 14、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5、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