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针对天成锦灏园 A 区E15-01-01、B 区E15-01-02 地块。天成锦灏园A区E15-01-01、B区E15-01-02地块位于**市**阿勒腾席热镇苏布尔嘎街南、**南路西北、公园路东,地块总用地面积为 46970.76m 2,其中天成锦灏园 A 区 E15-01-01 地块用地面积为 20112.06m 2,锦灏园 B 区 E15-01-02地块用地面积为 26858.7m 2。该地块历史上为旱地、林地、天然牧草地、水浇地,根据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272023YG****310 号、地字第 ****272023YG****337 号),目前该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属第一类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问题整改的通知》(鄂污染防治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天成房****公司委托****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其是否符合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条件。为保障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境调查工作质量,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至6日组织专****小组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前期通过仔细查找、研究地块相关规划和历史资料等相关文件,对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其次根据对项目地块及周边地块进行了多次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并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审阅与分析的基础上,对本项目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PID、XRF快速检测设备对地块内土壤随机进行了筛查。在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了《天成锦灏园A区E15-01-01、B区E15-01-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调查结论
(1)天成锦灏园A区E15-01-01、B区E15-01-02地块土地利用历史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历史,地块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废水、废气、固废等产生、排放和处理等由于工业生产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地块现场无异味,无污染和腐蚀的痕迹,不存在不明固体废物堆场,不****档案史志馆建设工程地块土地利用历史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历史,地块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废水、废气、固废等产生、排放和处理等由于工业生产可能造成污染的情况。地块现场无异味,无污染和腐蚀的痕迹,不存在不明固体废物堆场,不存在工业地下管线和地下罐槽等,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可确认该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
(2)根据现场速测结果,地块表层土壤的快速检测结果未发现异常,可以初步判断地块土壤不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情况,进一步明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无潜在污染。天成锦灏园A区E15-01-01、B区E15-01-02地块相邻及周边土地主要为公路、学校和居民区等,周边1k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未发现有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无露天堆放固废、未发现废水散排沟渠、污水沟等,结合人员访谈及历史卫星影像资料,可以判断地块周边不存在潜在污染源。
综上所述,天成锦灏园A区E15-01-01、B区E15-01-02地块及其周边 1km 范围内历史上不存在潜在污染源,本地块不存在土壤环境风险,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并作为下一步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地块符合规划的要求,可以按照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