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措施及实施情况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产生环****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时间)
申请材料目录: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2、《排污许可证》
3、环境监测报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中心3楼303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5路公交车
咨询电话:
047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