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475-****849、****86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47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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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0280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1 | ****关于**县湘易****公司废旧塑料回收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通环审〔2025〕14号 | 2025年3月24日 |
2 | ****关于**长盛****公司农业节水管材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通环审〔2025〕15号 | 2025年3月24日 |
3 |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通环审〔2025〕16号 |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