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政府批准,将位于**县**镇拆迁棚户区八宗土地(拆迁棚户区2号、3号、77号、78号、75号、72号、73号、53号和54号地块),面积为138609.41平方米(约207.914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政府《同意依法收回**县**镇拆迁棚户区八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准,决定收回**县**镇拆迁棚户区八宗土地(拆迁棚户区2号、3号、77号、78号、75号、72号、73号、53号和54号地块),面积为138609.41平方米(约207.9141亩)(具体位置以坐标及附图为准),纳入**县储备土地收储范围。
二、公告时间:2025年4月1日至 2025年4月10日。
三、在公告期内,收储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进行收储。
四、特别注意事项:如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提出权属主张和其他法律争议申报登记,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不再受理。
附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4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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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