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和******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98号)要求,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污染识别及现场快筛结果,确定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我公司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后,结束了本次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