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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学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106号)《关于修订的通知》(通人社发〔2024〕45号)文件规定,经实地审核评估,拟同意******学校增加培训项****开发区****学校有限公司在**开展技能培训,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培训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增加培训项目 |
******学校 | **鲁****街西段北侧谦顺华府1号商铺 | 刺绣品制作 公共营养师(四级) |
****开发区****学校有限公司 | 扎****服务中心五楼501 | 电子商务师(四、五级) |
二、公示时间: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
三、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直接向本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本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以本人真实姓名。
受理电话:047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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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