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 :鄂欢欢 女 1986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98604****** 住址:莫旗尼尔基镇。
声明人 :鄂** 男 1988年2月3日出生, 身份证号:152****98802****** 住址:莫旗尼尔基镇。
声明事项:我们是鄂林清的女儿和儿子,鄂林清于2024年11月28日去世。鄂林清去世后遗留有住宅(民用住宅)位于:1.莫旗尼尔基镇东北街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1004字第06776号 房屋建筑面积:56.0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莫国用(2003)字第01801号;2.莫旗幸福家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 不动产权证号:蒙(2024)**不动产权第****818号 房屋建筑面积:49.96㎡。
鄂林清生前未立遗嘱处分上述遗产。我们作为鄂林清的法定继承人,对他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现经我们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本声明包含的意思表示为我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欺诈、胁迫,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以上声明人为所有法定继承人。如有不实,我们愿意对以上声明事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故上述遗产的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吴玉玲(身份证号:152****96912******)继承。
现予以公告,征询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政府****中心服务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们单位将正常进行上述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