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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8 15:09
我分局对******公司仓储烘干建设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即日起7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州街****
电话:0476-****908
邮箱:****@1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环评类型 |
1 | ******公司仓储烘干建设项目 | 敖环审字(2024)61号 | 2024.****.28 | 报告表 |
审批文件下载地址:
链接:https://pan.**.com/s/1rYLfpuaYoHx-AugEJmANbApwd=ih11
提取码:ih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