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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鑫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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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8,343.54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14 |
网络竞价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58,343.539894万元,其中,转让方中船风电清洁能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1,666.33万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6,677.209894万元债权(包括本金5,700万元股东借款及应付股利10,977.209894万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6,677.209894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对1宗诉讼事项涉及的款项2447.67万元已于其他应收款中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不考虑该诉讼事项未来潜在的其他收益或债务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该案件目前尚在诉讼中。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3、标****银行****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50000GDZC2024N008),贷款金额67,300万元,贷款期限156个月,即从2024年3月4日起至2037年3月4日。贷款银行出具了《关于**盛世鑫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银行****公司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 4、截止信息披露日,标的企业下辖的**125MW特高压风电项目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网新能源平台申报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尚未正式纳入补贴项目清单。 5、根据财政部、****总局发布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资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截至目前,标的企业因享受增值税一次性退税,无法享受前述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转让**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标的企业继续享受该政策事宜。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能否享受该政策带来的相关增值税影响,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知悉并认可本事项带来的影响,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不得以不了解该事项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支付人民币17503.061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除转让方已转让的相关债权,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5)本方保证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与****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50000GDZC2024N008****银行出具的《关于**盛世鑫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内容。同意成为受让****银行进行授信评估与调查,****银行****公司的授信策略调整贷后方案。(7)根据财政部、****总局发布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资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截至目前,标的企业因享受增值税一次性退税,无法享受前述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转让**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标的企业继续享受该政策事宜。本方已自行判断能否享受该政策带来的相关增值税影响,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本方认可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知悉并认可本事项带来的影响,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不得以不了解该事项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